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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汉两代的法律有什么不同
更新时间:2024-04-20 19:37:16

秦代刑罚是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加以扩充发展起来的。刑事责任能力的认 定以身高为标准,未成年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。 到了汉文帝时,他把黯刑改为凳钳城旦春,鼻吐刑改为答三百,把砍左脚改为 答五百,砍右脚改为弃市。景帝时将原来的答三百改为答二百,原来的答五百减 为三百,并且颁布了《篓令》,规定了答杖的尺寸规格,削平竹节,行刑时不得 换人。 文帝、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,顺应了历史发展,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,建 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。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,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 用肉刑相比,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,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。 至此,汉律已经完成了儒家化。上请制度和亲属相容隐就是儒家化的重 要表现。上请即通过请示皇帝,给犯罪的官吏、贵族以某些优待。一定级别的官 吏、贵族犯罪,司法机关判决后不可直接执行,还必须上请皇帝裁夺。 亲属相容隐,即亲亲得相首匿,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 任。原则上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,不追究刑事责任;对于尊长首匿卑幼,如 果所首匿的是一般犯罪也不必追究,如果首匿的是死罪,则上请廷尉或者皇帝, 由他们定夺是否追究首匿者的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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